新環保法賦予各級政府和環保等部門嚴格的行政管理權利和嚴厲的行政處罰罰則。同時,也規定了各級政府和環保等部門必須履行的行政義務,尤其是當出現行政不作為或者作為不當甚至違法行政時,依法追責將更為嚴厲。
新環保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14項,而規定各級政府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有23項,環保部門6項,教育和學校、新聞媒體、公民各1項。顯然,無論從法定義務條款的數量或者法定義務的要求看,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對保護和改善環境的法律責任要大于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因此,對于因行政不作為或監管失職等違法行為,理應追究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法律責任。
多年來,有不少地方持續發生老百姓阻撓、拒絕建設垃圾焚燒廠、填埋場或者高壓線路、PX項目等鄰避群體事件,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負面影響。究其原因,是因為公眾對這些建設項目的信息不甚了解或者一知半解,使個別事件轉化成公民申請行政信息公開未果而提起行政訴訟,嚴重的直接導致發生鄰避群體事件。而一些地方政府部門處理這些事件的方式方法,完全處于法外治理,容易引起公眾不滿。新環保法無疑為類似事件給出了法治方法和法制保障。例如,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全文公開。對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的責任并予以處分。
新環保法中提到對涉嫌犯罪的懲治措施,無疑成為政府和環保等部門工作人員對于環境保護職責的履職警示底線。同時,新環保法還規定了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保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發現違法行為必須依法查處。對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環境監測機構的服務活動中發生的違法行為也做出了嚴厲的處罰、處分規定。
可以說,新環保法編制了一套相對嚴密的、符合當前客觀需求的環境法治之網,必然會對我國的環境保護和生態文明建設起到法治護航的歷史作用。
作者:佚名 來源:中國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