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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3 點擊 0 作者: 來源:

  今年1月1日起,“史上最嚴”的新環保法實施,該法賦予環保部門“按日計罰”“查封扣押”等一系列新手段。這些“狼牙棒”在現實中到底有沒有產生效果?4月10日環保部通報稱,新環保法實施后的一二月份,江蘇查封、扣押案件5起,限產停產5起,移送拘留3起。

  記者從江蘇各地環保局了解到,新環保法實施3個多月來,多地出現使用這些新手段的“第一案”。不過,面對當下嚴峻的環境形勢與公眾強烈的環保訴求,人們希望新環保法的“狼牙棒”能夠揮得更猛烈一些!

  南京首次對環境違法企業負責人行政拘留

  位于南京的中國水泥廠因篡改數據造假,相關負責人被行政拘留,這是南京因為環境違法、企業環保責任人被治安處罰第一案。

  2014年7月30日,南京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環保局接到投訴,中國水泥廠有限公司涉嫌排放廢氣超標,污染環境。經過相關檢測,證據確鑿。環保、公安部門除了對該企業進行罰款20萬元的行政處罰外,今年初還將企業環保責任人行政拘留。

  經查,該公司為了超標排放污染物,企業環保責任人在監測設備上動手腳,故意修改環境監測數據。根據上述監測結果,南京市環境監察總隊對該企業下達了2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并要求企業補交排污費近260萬元。同時,公安部門對該企業相關責任人楊某,因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處以行政拘留5天。

  記者了解到,面對環境執法,不少企業尤其是國有企業負責人,過去往往存在“不怕罰款”的心理,因為相較違法所得,罰款只是毛毛雨,而對國企負責人而言,罰款更是無關其切身利益。新環保法則明確,對于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除了罰款,還可以對企業負責人實施行政拘留,這對企業負責人產生了不小的震動。

  為使新環保法的實施落到實處,相關部門還聯合出臺《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具體規定了適用環境違法行政拘留的23種違法情形,包括建設項目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被責令停止建設拒不執行的,通過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等逃避監管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通過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等。

  蘇州開出首張“按日計罰”罰單

  3月,蘇州市環保局開出“新環保法”實施以來的首張“按日計罰”罰單。

  今年1月5日,蘇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在專項執法行動中查實,江蘇福興拉鏈有限公司的外排水COD(化學需氧量)超過排放標準。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環保局對該企業罰款1.8萬元。1月21日,環保局依法向該企業送達了《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2月3日,對該企業的復查結果顯示,其COD濃度仍超過相應排放標準。

  根據新環保法以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蘇州市環保局決定對該公司處以“按日連續處罰”的行政處罰,從1月23日至2月3日期間,江蘇福興拉鏈有限公司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每天罰款1.8萬元,12天共計罰款21.6萬元。

  根據原來的環保法,對企業環境違法“一事不能二罰”,罰款限額最高僅為十萬元。太湖水危機事件后,江蘇在太湖保護條例中將罰款限額提高到了50萬元。但即使這樣,相對于企業污染造成的損失,很多時候仍然是微不足道的。而按照按日計罰,則可以大大提高違法成本。相關法規明確,“從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之日止”這個期間,環保部門可以對違法企業實施連續處罰。也就是說,如果每天罰1萬,30天就可以罰30萬。

  記者了解到,對5種違法排污行為可實施按日處罰: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排放法律、法規規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違法傾倒危險廢物的;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

  常熟首次查封扣押企業設施

  3月30日,常熟市環保部門對辛莊鎮一違法排污企業進行“查封扣押”,這是新環保法實施以來,常熟當地環保部門首次對工業企業違法排污的生產設施實施查封、扣押。

  3月30日深夜,常熟市環境監察大隊執法人員在巡查過程中發現,常熟市三聯有限公司恒順分公司正將車間內未經處理的染色廢水通過軟管排放到雨水管網內,最后流入望虞河。后經環保部門查實,這家企業私設暗管排放污水到外環境,所排污水中PH值、化學需氧量、色度、懸浮物等四項指標都超標。

  依據相關法規,環保部門對該公司產生廢水的設備進行查封扣押,該企業染色車間的8臺染缸全部被貼上封條,查封扣押期限為4月1日到4月30日。

  在環保法修改以前,法律并未賦予環保部門查封、扣押的權力,因而在以往的環境保護執法過程中,環保部門既要在履行環保責任與保護地方經濟發展二者之間尋求平衡,還得面對法律規定弱化帶來的取證難、執行難等問題,從而造成了執法的被動與尷尬。為了改變這一不利局面,國家對環保法進行了修訂,賦予了環保部門更多的執法主動權,其中,查封、扣押權在新環保法第二十五條得到了明確授權。

作者:佚名  來源:中國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