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5日,《環境保護稅法》 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上獲表決通過,并將于2018年1月1日起執行。新環境保護稅法有利于解決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有利于構建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發展方式轉變的綠色稅制體系。
此前,2012年,國務院發布《關于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國家“十三五”規劃明確提出: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以水定產、以水定城,建設節水型社會。而環保稅被認為是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落實水污染治理長效機制的措施之一。
今年上海兩會,市人大代表、復旦大學環境科學與工程系教授楊新提出,針對上海實際情況,建議從以下三方面推進 《環境保護稅法》 的落實工作:
第一,加強制度宣傳,優化納稅輔導。環境保護稅制度綜合考慮了環保目標與企業負擔之間的關系,在立法上沿襲了原有排污收費制度的相關規定,轉而通過提高立法層級的方式,強化環保執法的剛性。同時,《環境保護稅法》 設定了更為細化的稅收減免機制。環保部門和稅務部門應聯合加強環境保護稅的宣傳工作,優化納稅輔導,增加企業對環境保護稅的了解程度,減少企業顧慮,從思想意識上為費轉稅平穩過渡做好準備,減少法律和政策的調整對經濟系統造成的人為沖擊。此外,應結合上海的產業轉型政策,著力對環境保護稅制度的稅收優惠政策予以宣傳,落實稅收對綠色產業的促進作用。
第二,落實稅率浮動政策,引導綠色發展。《環境保護稅法》 實施的最終目標無疑是完善生態文明體制建設,推動我國社會和經濟實現綠色發展。考慮到各地生態環境特征和污染物排放結構差異較大,《環境保護稅法》 允許地方在規定的稅率標準范圍內自行確定費率上浮幅度,以適應不同地區綠色發展實際需求。上海經濟發展走在全國前列,生態文明建設已取得明顯成效。在制度落實過程中,應充分發揮稅率浮動政策在產業引導和調整上的作用,與其他綠色發展政策形成合力,促使上海成為更加綠色宜居、更可持續發展的國際大都市。
第三,加強部門協調,強化執法力度。在排污收費制度體系下,排污量的認定權和排污費的征收權是一體的,均為環保部門;而在環境保護稅制度下,認定權與征收權分離。在稅額認定過程中,稅務部門需要環保部門的配合。在費改稅的落實過程中,一方面要加強稅務部門和環保部門協調機制的建設,另一方面也應完善對環保部門的監督和激勵機制,避免因排污費征收權的剝離而出現執法力度下降甚至權力尋租的情況。
作者:佚名 來源:中國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