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違法“限期整改”變“立即停止”
2015-01-12 點擊 0 作者: 來源:
  從今年1月1日起,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開始實施,同時生效的還有4個配套辦法,1月8日,環保部進行了解讀。環保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曹立平介紹,4個配套辦法涉及按日計罰、查封扣押、停產整治、信息公開等方面,對如何執法做出了詳細的說明。辦法取消了“限期整改”的說法,環保部門在取得環境監測報告后三個工作日內送達排污者,責令其立即停止違法排污。如復查還發現違法,就可以實施按日連續處罰。“排污不停,執法處罰不止。”

  據了解,這4個配套辦法分別是《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限制生產、停產整治辦法》和《企業事業單位環境信息公開辦法》。

  根據規定,按日連續處罰采取按照違法行為持續的日數不斷累加罰款數額的動態罰款模式,數額則為處罰決定書確定的罰款數額。計罰日數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保部門復查發現違法排污行為之日止。

  查封扣押也是辦法規定的新舉措。根據規定,實施查封、扣押的條件是違法排污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辦法列舉了“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六種情形,包括:以逃避監管的方式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未按照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有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污染物;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傾倒化工、制藥、石化、印染、電鍍、造紙、制革等工業污泥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嚴重污染的違法排污行為。

  對重點排污單位,信息公開被寫進了法規。目前,90%以上的國控企業公布了四項主要污染物的自行監測信息。配套辦法中提出了“企業事業單位”、“重點排污單位”等概念,其中“重點排污單位”包括三年內發生較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或者因環境污染問題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單位。

  曹立平表示,企業的整改信息也要面向全社會公開。重點排污單位未按規定公開環境信息的,可處以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此外,配套辦法還加大了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監管力度,將采取后督察和跟蹤檢查的措施,在跟蹤檢查中發現企業仍有違法排污行為的,可再次啟動限制生產、停產措施,或者報經政府停業關閉。“這是非常嚴格的措施,涉及‘生存與否’的問題,所以更加具有威懾性。”曹立平說。

作者:佚名  來源:中國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