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實施后的首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福建南平生態破壞案”,于5月15日在福建省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該案原告為北京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和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兩家民間環保組織,南平市人民檢察院和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支持起訴。
當天,部分全國、省、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南平市生態環境相關部門工作人員,人民法院監督員,原告方的工作人員,被告親友,媒體記者等近百人旁聽了庭審。當天的庭審長達7個小時,沒有當庭宣判。
今年1月1日,北京市自然之友環境研究所和福建省綠家園環境友好中心依據當日施行的修訂后的《環保法》,向南平中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原告起訴請求判令4被告3個月內承擔恢復林地植被的責任,賠償生態環境服務功能損失134萬元;如不能在3個月內恢復原地植被的,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110.19萬元,由第三人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延平分局、南平市延平區林業局組織恢復原地植被。
據已生效的刑事判決,2008年7月底,被告人謝某、倪某、鄭某未經批準,從李某手中購得南平市延平區葫蘆山砂基洋恒興石材廠礦山的采礦權,3被告人在未辦理采礦許可延期手續和未取得占用林地許可證的情況下,開采礦石并擴大塘口,將棄土和廢石向山下傾倒,共造成19.44畝林地原有植被嚴重破壞。2014年7月,南平市延平區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農用地罪分別判處3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6個月至一年2個月不等的刑罰。
15日的庭審,現場焦點爭議在于,原告之一“自然之友”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生態環境受到損害至恢復原狀期間服務功能損失費用的數額,鑒定主體資質以及鑒定意見的合理性和科學性;南平市國土資源局延平分局和南平市延平區林業局作為第三人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以及承擔責任的法律依據。
福建綠家園中心主任林英認為,該案被視為“中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走向規范化和制度完善的分水嶺”,標桿意義明顯?!巴ㄟ^嚴格的懲治措施,讓無序生產、無視生態的污染企業為自己淡薄的環保意識、空白的法律知識、盲目追求利益的行為付出代價,讓遭受破壞的生態環境得到切實的經濟賠償?!?
自然之友的法定代理人葛楓在總結陳詞中說:“我們在這里提起公益訴訟,不是針對個人,而是針對諸多肆意破壞生態的行徑,為無告的大自然代言!”
新法實施3個月,僅受理4起公益訴訟
近年來,生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污染環境事件數量不斷增長,而法院受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卻呈整體下降趨勢。中國環境統計年報顯示,2005年至2012年,我國環境信訪量年均約77萬件,其中進入司法程序的不足1%。作為環保部下屬的環保組織,中華環保聯合會在2013年一共向法院提起了8起訴訟,但沒有一件被受理。福建漳州市在環境公益訴訟方面走在全省前列,但該市在過去5年間受理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僅有10余件。
新出臺的《環保法》對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做出了明確的界定,不斷降低訴訟門檻,這一度讓不少人認為“環境公益訴訟的春天來了”,設想環境公益訴訟井噴現象的出現。
然而,據統計,新《環保法》實施3個月來,全國僅有兩家環保組織提起的4起環境公益訴訟得到受理。更多的公益訴訟仍在艱難推進?!澳掀缴鷳B破壞案”因有刑事判決的基礎在先,一度被認為是環保組織揀“軟柿子”捏。
鑒定難,讓檢察機關放棄追償
雖然新《環保法》對哪些社會組織可以提起環境公益訴訟做出了明確規定,但在南平案的庭審中仍然出現尷尬:四被告質疑中國政法大學環境資源法研究和服務中心的合法性,同時質疑兩家民間組織的訴訟主體資格。
民間組織面臨的尷尬不止于此。環境公益糾紛的產生,涉及復雜的原因,要弄清損害的原因、程度,需經過復雜的調查取證和鑒定。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從取證到鑒定費用少則幾十萬元,多則上百萬元,多數民間組織難以承受。
2009年,沈新洪等人在漳州市南靖縣龍山鎮非法采礦,深挖多個沉淀池與注液孔,一度導致山體滑坡。3年后,南靖縣檢察院提起公益訴訟,要求二人消除公共危險。但是,一系列難題來了:如何認定其存在的危險隱患?危險的程度如何?該由什么樣的法定機構進行鑒定?
最終,南靖縣檢察院委托福建省閩南地質大隊出具了調查與評估報告,并作為庭審依據。但這份鑒定結論仍屬權宜之策,因為出具報告的并非法定的鑒定機構,報告的法律效力難以保證。此外,由于鑒定難,采礦行為對水體造成的污染難以估量,檢察機關最后不得不放棄對這部分的追償。
檢察部門尚且如此,民間組織面臨的困難可想而知。
個案推進,是積累經驗的過程
盡管如此,自然之友總干事張伯駒仍對環境公益訴訟的未來充滿信心。他認為,每一個艱難推進的個案的意義在于,只有通過嘗試,才能發現問題,從而有針對性地提出解決方案,逐漸積累經驗。
同時,司法部門也在積極提供支持。據了解,為化解資金難題,漳州市法院去年成立全省首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資金。資金主要用于公益訴訟中原告需負擔的訴訟、鑒定等費用。目前該資金主要來自政府撥款、企業贊助、生態案件中的罰沒款等。
面對環境公益訴訟中不可避免的技術難題,漳州推行公益訴訟專家咨詢和陪審機制。比如,從各生態領域的專家中選任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提升對生態資源專門性問題的分析、鑒定和評斷能力。 由于原告缺位導致環境公益訴訟常常難以推進,泉州市中院還探索出聯席會議制度,由法院牽頭,建立與檢察院、公安部門、環保部門、環保組織等多機構季度聯席會議制度。在原告缺位的情況下,通過聯席會議推舉原告參與公益訴訟。
作為環境保護先行先試的省份,2014年5月,福建省高院發布了《關于規范“補種復綠”建立完善生態修復司法機制的指導意見(試行)》。漳州市南靖縣建立了“復綠補種”機制,對處以被告人較輕的刑罰(緩刑),責令其在緩刑考驗期間對造成的失火山林進行復綠補種,補償自己的過失,在使被告人得到改造的同時,生態資源也得到了有效保護;對涉生態故意犯罪案件實行“管護撫育”機制,向生態故意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發出“撫育令”,責令其管護撫育受損林地或指定的生態公益林地,使森林生態得到有效補償。
作者:佚名 來源:中國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