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期間醫療污水處置的法律問答
2020-02-24 點擊 0 作者: 來源:

2020年2月1日生態環境部印發《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環辦水體函〔2020〕52號)文件,要求高度重視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防止新型冠狀病毒通過污水傳播擴散,將其作為疫情防控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

江蘇省律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業務委員會會同南京市律協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專業委員會共同就醫療機構所產生的醫療污水處置的法律風險問題進行了專項研討,以問答的形式就相關法律問題提出建議,供相關專業人士及公眾參考適用。

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暴發以來,廣大醫務人員不畏艱險、逆行而上,我們在此向他們致敬。

Q:什么是醫療污水?防抗新冠疫情期間的醫療污水有什么特點?

A:

《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HJ 2029-2013)、《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明確,醫療污水是指醫院門診、病房、手術室、各類檢驗室、病理解剖室、放射室、洗衣房、太平間等處排出的診療、生活及糞便污水。當辦公、食堂、宿舍等處的排水與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時亦視為醫院污水。

一般來說,醫療污水來源和成分十分復雜,含有大量的病原細菌、病毒和化學試劑,具有空間污染、急性傳染和潛伏性傳染的特征。而防抗新冠疫情過程中,醫治感染者的醫療污水中可能含有新型冠狀病毒,新型冠狀病毒可能通過醫療污水擴散傳播,因此具有更大的危險性。這也導致該類醫療污水的處理難度加大,對處理后的出水水質穩定性也帶來一定的沖擊。

Q:醫療污水排放的相關法律規定有哪些?醫療污水排放適用什么標準?

A:

醫療污水排放的相關法律規定有:

(1)《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

(2)《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后,方可排放。

(3)《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污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嚴格消毒;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后,方可排入污水處理系統。

醫療污水排放適用的標準為《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

Q:防抗疫情期間沒有污水處理設施的醫院、臨時隔離場所所產生的污水該如何處置?

A:

生態環境部《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醫療污水和城鎮污水監管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對沒有醫療污水處理設施或污水處理能力未達到相關要求的醫院,應參照《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試行)》、《醫院污水處理工程技術規范》及《醫院污水處理技術指南》,因地制宜建設臨時性污水處理罐(箱),采取加氯、過氧乙酸等措施進行殺菌消毒。嚴禁未經消毒處理或處理未達標的醫療污水排放。對隔離區外排糞便和污水進行必要的殺菌消毒。據此,對于沒有污水處理設施的醫院、臨時隔離場所所產生的污水,應嚴格按上述規定進行處理。

Q:從事醫療污水處理的一線操作人員如何進行防護?

A:

疫情期間,從事醫療污水處理的一線操作人員更應注重自身的防護,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如:口罩、防護服、護目鏡、防護手套、急救用品等。避免與污水直接接觸,應采取勤洗手、勤消毒、勤通風等措施預防污水的病毒對自身帶來的風險。

自身防護可參考《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暴露風險防范手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護理手冊》。

Q:防抗疫情期間,如何確保排放水質達到標準,避免超標風險?未達標的醫療污水直接排放將面臨哪些法律風險?

A:

防抗疫情期間,為確保排放水質達標,應做到:

(1)確保污水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2)重點保障消毒設施的運行,依據《新型冠狀病毒污染的醫療污水應急處理技術方案(試行)》中對消毒指標的要求進行操作;

(3)醫療污水處置單位應建立水質超標應急預案;

(4)加強出水水質的人工檢測。由于常規檢測方法需要時間較長,建議醫療污水處置單位采購相應的快速測定儀、快速檢測試劑進行應急檢測;

(5)積極做好臺賬建設,對設施、檢測結果做好記錄。

排放未達標的醫療污水,屬于違法行為,可能會承擔相應的行政處罰和刑事責任。

作者: 江蘇律協  來源:江蘇律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