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這則笑話聯想到環境保護,有些人看到APEC會議期間空氣環境不錯,就說,霧霾不是能治好嗎,就是不想治。這其實是犯了庸醫治羅鍋的毛病。為辦好重要國際會議,一段時間里采取強力管控措施,臨時限產停產一些企業,從而減少污染物排放,這只是權宜之計。常態下也這么干,肯定不行。眾多工廠、企業長期停產限產,又如何保就業、保穩定、保發展?
治理經濟發展中產生的污染,同時又不停滯經濟發展,才是符合科學發展與現實要求的硬道理。江蘇省高院前不久對泰州環境公益訴訟案作出的二審判決便體現了這一思想。二審判決對一審判決不是只作簡單、機械的維持,而是對肇事企業賠償的履行期限和方式作了調整。在筆者看來,這一改變遠比天價賠償的數額更具新意和深意,也更具有標本式的里程碑意義。
二審判決第三項規定,如果當事人能夠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提供有效擔保的,賠償款項的40%可以延期至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年內支付。第四項規定,如常隆公司等6家涉案企業“通過技術改造對副產酸進行循環利用,明顯降低環境風險,且一年內沒有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處罰的,其已支付的技術改造費用可以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企業環境守法證明、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意見和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技術改造投入資金審計報告,向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在延期支付的40%額度內抵扣。”
泰州中院作出一審判決時,曾有人產生疑問:如此巨額賠償,企業能不能及時支付?也有人擔心,化工企業是泰興的支柱產業,這6家企業都是當地的利稅和就業大戶,支付如此巨額賠償,會不會使企業資金鏈出現問題,因此破產倒閉?并且,會不會影響當地經濟發展、群眾就業和社會穩定?
對于這些疑問和擔心,二審判決沒有回避,而是致力于推動企業通過技術改造發展循環經濟,降低環境風險,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在二審第一次開庭審理中,擔任主審的省高院院長許前飛,曾當庭與企業探討通過技術改造延長產業鏈,對副產酸進行消化、循環利用的問題。在第二次開庭之前,他和審判員又親臨案發企業調研,了解企業生產情況和在技術改造方面作出的努力,召開庭前會議,與企業共商守法生產、合法經營之計。省高院作出的二審判決,不僅考慮到企業的承受能力,提高判決書有效執行的可能性,而且體現了判決對涉案企業的引導作用。
運用環境公益訴訟等司法手段保護環境,不僅是懲治違法行為,讓污染者付出沉重經濟代價,也要考慮怎樣有效預防違法行為發生。就泰州公益訴訟案來說,推動技術改造和產業升級,使企業充分利用和消化副產酸,避免生產旺季副產酸漲庫影響生產時的非法傾倒行為,是預防此類問題的最好辦法。
這起訴訟案起到了積極作用。為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江蘇常隆農化有限公司痛定思痛,投入500萬元購入一套鹽酸深度解析裝置。這一裝置能對生產農化產品產生的廢酸進行循環再利用,成為其他農化產品的原料。裝置上線運營后,將循環利用大部分廢酸。即使在生產旺季,只需將未用完的少量廢酸儲存即可,無需因漲庫無法處理而煩惱。
環境問題是經濟發展中產生的問題,發展中的問題只能在發展中去解決。理性判決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必須在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中找到平衡點,在滿足保護公共環境利益訴求的同時,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對大部分環境違法企業,要鼓勵其進行技術改造,走綠色、低碳、循環發展之路。罰得傾家蕩產甚至關閉之類的絕殺技,只能對那些過剩產能企業、使用淘汰工藝企業、污染嚴重且治理無望企業祭起。否則,環境公益訴訟像庸醫治羅鍋那樣,豈不糟糕?
公益訴訟旨在維護公共權益。公共權益既包括環境權益,也包括其他權益。通過公正司法,使公共權益最大化,才是公益訴訟的要義。
作者:佚名 來源:中國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