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自治區生態環境廳獲悉,為全面加強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的管理、保障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安全運行、防治城鎮水污染和內澇災害,《內蒙古自治區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日前經自治區政府令第272號公布,將于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辦法》規定,旗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建設、改造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協調、處理排水與污水處理工作的重大事項。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應當與城鎮開發建設、道路、綠地、水系、海綿城市、綜合管廊等專項規劃相銜接,并明確了具體包括的內容。